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