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