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