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章 送达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送达 第四十四条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