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