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
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