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