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错误、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