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章 送达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送达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