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