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