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