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