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