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