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