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