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