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或者指定、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个人财物,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