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