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检查可以抽查下列内容:
是否具备从业条件;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