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