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