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