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