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