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十九条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