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八条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