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