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决定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审计机构要将审计结果报告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专项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原则上由本社会团体继续使用,但社会团体应当将使用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应当将专项基金审计情况和专项基金继续使用情况通报给可确定的捐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