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