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