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应当予以撤销:
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拒不服从社会团体管理;
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社会团体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拒不服从社会团体管理;
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社会团体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