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应当予以撤销:

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拒不服从社会团体管理;

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社会团体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