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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