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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存在以下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纠正的,视为疏于管理:

超出授权或者交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

违反规定将业务活动委托给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未经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违规收费或者接受捐赠;

私设账户、转移合法收入;

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直接或者变相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运营的,或者对符合撤销情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视为疏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