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规范的名称; 有固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