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