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