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