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补办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登记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科学技术奖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