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审批机关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登记,擅自进行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设奖机构继续以评奖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审批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