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奖励范围进行活动的;
自取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的。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奖励范围进行活动的;
自取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