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

自行解散的;

分立、合并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