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更改奖励名称;

修改奖励办法或者章程;

更换设奖机构或者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

变更办公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