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的社会力量设奖,发给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作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