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育机构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审批机关责、限期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