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敛正;拒不改正的。处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