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因发生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因发生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情形或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因发生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情形或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