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