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用人单位的意见;
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用人单位的意见;
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