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